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8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今日消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2015年12月因遗失金融许可证,导致未能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被中国银监会上银监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依据为:《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以下为处罚全文:
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监罚决字〔2016〕21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银监罚决字〔2016〕2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
主要负责人姓名
戚慧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2015年12月,该支行因遗失金融许可证,导致未能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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