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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栏目: 工伤保险 时间:2016-11-23 22:45信息整理:www.zcw689.com 移动版

南京市人社局11日发布消息,今后该市将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缴费周期工伤保险的实际缴费、使用等情况,核定下一个周期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费率最高上浮50%,最低下浮50%。

2016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在我国,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需要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不同而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南京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费率依次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如煤炭、矿山等行业工伤保险费率较高,玩具、服装等行业工伤保险费率较低。

实施浮动费率后,安全生产情况好的企业,在达到一定标准后,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可将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以达到奖励作用。对于安全生产状况差、工伤事故多,特别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现状提出警示后,仍然对事故隐患不予排除,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则以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的办法来达到惩罚目的。

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在一个缴费周期内如出现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的,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情况,在下一周期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3人小于10人的,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下一周期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2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欠缴工伤保险费、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现象,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南京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用人单位缴费不满两年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南京市工伤保险缴纳费率调整

南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月1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6〕24号)文件,决定调整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政策调整点如下:

一、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被划分至第4类。

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对应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目前,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需要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不同而定。根据主要经营生产业务,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划分至第四类,公司对应应缴费率由原0.5%上升至0.9%。

原来将行业划分为3类比较粗而且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各个行业中的真实工伤风险差别,不利于用人单位合理缴费。此次调整后,全市各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细分为8类,其中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1.2%升至1.9%,风险程度由低到高,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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