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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实操—支票结算

栏目: 出纳 时间:2018-02-13 06:01信息整理:www.zcw689.com 移动版

出纳实操—支票结算 是大家很关心的知识,本文主要内容包括:支票,现金,签发,转账等相关知识,为方便大家,众财网小编为大家发布了“出纳实操—支票结算”以供大家查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财务会计相关信息,请大家关注我们众财网!

(一)支票结算的概念、分类及特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三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1.支票结算的特点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超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账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2.支票种类

根据是否限制支付方式,我国《票据法》把支票分为没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和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

没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如果没有注明,就是支取现金的支票。注明的方式可以写明“转账”二字,也可以根据日内瓦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支票正面画两条平行线以表明转账。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叉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是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现金给收款人的支票。转账支票是只能用于转账的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转账结算的支票,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l)支票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济户以及单位的附属食堂、幼儿同等,其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和其他款项结算等均可使用支票。

(2)除定额支票外,支票一律记名。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还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必须连续。

(3)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4)支票的付款有效期为10天(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签发的次日算起,遇例假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

(5)签发支票要用墨汁或碳素墨水(或使用支票打印机)认真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处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签发缺印鉴或错账号的支票及签发的支票印鉴不符、账号户名不符、密码号不符的,银行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签发现金支票须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凭现金支票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关证件。

(7)付款单位必须在其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签发空头支票要受到银行的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要处以支票金额5%但不低于10000元的罚金。如果屡次发生,银行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甚至停止其签发支票。

(8)不准签发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指签发当日以后日期的支票。因为签发远期支票容易造成空头支票,所以银行禁止签发远期支票。

(9)不准出租、出借支票。

(10)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但可出请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三)支票的签发与使用

l.现金支票(票样见图5-1)

签发现金支票时,必须写明收款人的姓名或收款单位,现金支票不可流通,只可办理提现业务。签发现金支票时必须保证账户有足够的余额,不得超支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的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不得低于100元。现金支票应由出票人加盖财务章和法人章后方可生效。支票左边的票头部分,为本企业的存根部分,不得交给收款人,而应作为本企业的原始凭证,由出纳保管,作为记账的依据。

以下是签发现金支票的具体方法:

(1)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的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举例:2009年8月1日应写为:贰零零玖年零捌月零壹日

图5一1现金支票票样

2009年12月13日应写为:贰零零玖年壹拾贰月壹拾叁日

1)壹月至玖月前零字必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壹日至玖月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叁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抬日及叁拾壹日。

(2)收款人。

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2)现金支票收款人也可写为个人姓名,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3)付款行名称、汇票人账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

例如:某单位开户行为“工行城庆支行八一路分理处”,账号为“1202027409900088888”,则在付款行名称后面填写“工行城区支行八一路分理处”,出票人账号后填写“1202027409900088888”。

(4)人民币(大写):数字大写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柴、捌、玖、亿、万、仟、佰、拾。如金额后没有小数点,则要在大写金额后加“整”字。

例如:

1) 257693.37贰拾伍万柒仟陆佰玖拾叁元叁角柒分。

2) 3760.31叁仟柒佰陆抬元零叁角壹分。

注意“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3) 328.00叁佰贰拾捌元整。

注意“整”写为“正”字也可以。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 367.03叁佰陆拾柒元零叁分。

5) 367.20叁佰陆拾柒元贰角。

注意:角字后面可加“整”字,也可以写“零分”。

(5)人民币小写:在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内,用“¥”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例如:叁佰贰拾捌元整小写为:¥328.00。

(6)票头部分可以用数字小写或大写按相应的项目填列,要求收款人与金额与支票的主体部分相同。

2.转账支票(票样见图5-2)

转账支票是由支票的持有企业签发的,在支票的正面要加盖出票企业的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转账支票的开具与现金支票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对方单位名称。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在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的“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并且要填写银行进账单,之后把转账支票和银行进账单一并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转账。

(四)支票的付款

图5-2转账支票票样

支票付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款人若发现支票某项目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2)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的痕迹,否则该支票作废。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出票日与结算日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

(5)出票单位把现金支票背面的印章盖模糊了,可以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

(6)收款单位如把出票单位出具的转账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收款单位可带转账支票及银行进账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这样就不用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五)支票的会计处理实务

(l)购买支票时:

(2)财务费用——工本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2)企业自身使用现金支票提现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3)用现金支票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4)用现金支票支付职工薪酬: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5)用转账支票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6)收到转账支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等科目

例如:企业购人原材料一批,价值50000元,用转账支票支付材料款;企业为发放职工工资,用现金支票提现60000元。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借:库存现金6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60000

贷:库存现金60000

(六)支票遗失后的处理

如果不慎将支票遗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但必须保证已经遗失支票为有效支票,丢失支票的人必须是支票的权利人。

(1)挂失止付。丢失支票的人将丢失支票的情况通知出票人或付款人,由付款人去银行办理停止支付业务。但这只是一种暂时的缓解方法,在挂失止付之后,还要继续采取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的方式。

(2)公示催告。在丢失支票之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以公示的力法通知不确定的拾获支票人,如公告期内无人交回丢失支票,则由法院除权判决宣告支票失效。

(3)普通诉讼。失票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付款人向失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一种活动,一般不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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