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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或迎“改名潮” 业内人士解读监管细则

栏目: 互金 时间:2016-06-17 12:14信息整理:www.zcw689.com 移动版

  前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了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P2P性质、风险管控、资金存管以及监管体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P2P是中介不是金融机构

  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地指出,《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征求意见稿规定P2P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意味着目前几乎所有P2P平台都需要更改名字。

P2P或迎“改名潮” 业内人士解读监管细则

  解读:人大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指出,征求意见稿明确P2P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能进行担保,但可引入第三方担保。目前行业内机构多数采用自己担保或风险备付金制度,大多数平台需要进行拆分和整改才能满足意见稿的要求。“但是按国内的市场环境,只要刚性兑付的环境不打破,如果个别项目出现问题,P2P平台还是会兜底,只是用不同机构进行实际操作罢了。”

  明确划定12条禁止线

  征求意见稿对P2P网贷平台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不能自融以及给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不能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能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能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不能发放贷款;不能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能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不能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不能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能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解读: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表示,12条明令禁止的红线,对目前大多数P2P机构来说比较严厉。如现在多数平台有活期理财产品,禁止归集出借人资金和销售货币基金的规定,对P2P平台是个沉重打击。而股票融资配资业务和股权众筹增值服务是许多P2P平台大肆宣传的特色业务,禁令将让这些平台面临严峻考验。

  投资人须买过非保本类产品

  征求意见稿也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意见稿指出,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向P2P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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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则必须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必须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此外,P2P平台上单一项目的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解读: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指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P2P借贷中“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特别是出借人要有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对于可能发生的逾期等风险有所准备,P2P平台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一大批平台或将被淘汰

  资金存管是保障P2P出借人资金安全的核心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P2P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解读:P2P网贷搜索平台投之家CEO黄诗樵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第三方支付机构比如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等,都不能再为 P2P提供资金存管。银行存管这一门槛比之前盛传的注册资金门槛更高。因为银行出于自身信誉风险的考虑,对于存管业务方的选择非常慎重。根据盈灿咨询的数据,截至2015年12月15日,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而已经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平台刚刚超过65家,不足2.5%。这意味着超过 90%的P2P平台如果不在未来18个月的缓冲期内与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就将被划为不达标平台之列,这也意味着未来留给小平台生存的空间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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