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界如何看待这次网贷新规,对行业的价值在哪里?
大家所说的网贷新规是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继2015年12月28日研究起草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历时近8个月出台的正式稿,全称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先后对网贷内涵、监管体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相对清晰的界定。
对整个网贷行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一是让网贷机构回归中介的本质,主要体现在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和普惠金融的的本质。第二是该办法的出台势必加速整个行业进入快速洗牌和整顿期,不合规的平台会被加速清洗出局,而留下来的那些平台,在老百姓心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自然也会大大有所提升。
2.您个人关于网贷新规有哪些解读,对平台老板的建议?
刚才提到其中,《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先后对网贷内涵、监管体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相对清晰的界定。以下几个核心要点值得大家特别予以关注:
第一,确立了网贷“双负责”的体制,明确了各监管主体的责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并负责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既地方金融办)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第二,明确网贷的定义,重申网贷平台作为借贷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办法》明确指出,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等服务,回归借贷撮合信息中介的本质。
第三,加强限额管理,促使网贷平台回归小额普惠的初心。本次《办法》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明确了同一自然人、法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与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与500万元。这一系列限额标准规定与我国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这对对很多平台造成影响尤其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将是致命的,这也是网贷业界反响最强烈的。
第四,银行存管约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网贷平台资金和客户资金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二者平行独立。从银行存管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仅有39家,已经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6%,大约94%的平台面将会临转型或出局。
第五,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资质的认可,加速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管理规范步伐。截至2016年8月底,全国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235家,其中仅有222家平台拥有有效的ICP经营性许可证,约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9.93%,而如果以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许可证(EDI许可证)为标准,国内平台基本全部处于“无证经营”状态。这个规定对很多平台也将是致命的,这也是业界反响最强烈的内容之一。
针对以上五大核心要点的变化,我对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老板的建议是:
第一,认清形势,积极行动。该《办法》将在12个月过渡期后实施,在过渡期内各位网贷平台老板要通过采取自查自纠等措施,进一步规范自己企业的经营,促进机构自身规范发展。
第二,在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有禁止不可为”,对照《办法》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列举的网贷机构不得为的十三种行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为的十三种行为主要包括:不得为自身或变相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不得贷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等业务。
3.能够跟我们分享下麦迪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互联网金融司法案件上的优势吗?
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曾先后获得“浙江省消费者最信赖单位”、“杭州市最佳服务中介机构”、“西湖区最具影响力律师”等荣誉称号,创建了“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实践基地”、“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践基地”、“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共建法律服务中心”、“国众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原:浙江大学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优秀学员实践基地”,是“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园文局、市运保委联聘文明督导(行风监督)员”、电视台《民情观察室》特约民情观察员、特约评论员,是多家商会、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总裁班私董会创始人等,近期先后接受CCTV采访、人民日报、人民网专访、杭州日报采访、投融界专访等,人民网、中国网、杭州日报网、中国法制网等多家媒体、网站对麦迪律所事迹和活动曾进行过报道。浙江麦迪律所在投融资、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公司上市、互联网金融服务等业务上具有独特优势。
首先,律所关注金融、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网金融领域时间比较早,4-5年之前我们律所就意识到互联网金融是接下来几年内社会发展和争议解决中的热点,律所陆续相继建立了互联网金融、上市融资等专业委员会进行专门研究和实践。
其次,我律所在金融、互联网金融司法案件领域也有不少成功的案例,比如前几年律所团队曾经办理过顾问单位状告中工商银行的案件并取得不错的效果(一二审均胜诉,该案件为上海高院当年经典金融案件之一),随后律所不断接触到该类型案件,其中不乏有被“钱江晚报”等媒体用几个版面连续报道、CCTV用数分钟进行播放的重大、疑难、复杂的金融类案件。
第三,麦迪律所团队成员积极参加金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站在时代前沿和风险浪尖触摸时代跳动脉搏,,比如我律所作为法律机构积极参与包括浙江省排名前十互金企业在内的“浙江省互联网金融创新研修班”并与众多知名企业家探讨互联网+视野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话题,众财网的胡总就是在这个班认识的。再比如我们律所是“中国移动互联网投融资联盟理事”,截止目前律所已经是多家国内重量级互金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可以说会有越来越多的互金企业认识到律所在企业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
4.关于网贷行业,有哪些有意思的案例要跟我们分享?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涉诉案件或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可能将会成为未来民商事诉讼的重点。之前P2P网络借贷方面频繁发生的“跑路”事件已经十分严重,因此可以说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规范元年。
律所曾经接受过一位大妈婚姻诉讼的委托,办理了结后非常满意,不久来我们律所咨询说自己拿出辛苦积攒的100多万投入到一网络借贷平台,收益每月大约有2万多,听了她的叙述本着负责的原则告诉他,该项投资风险比较大,建议尽快把该资金拿出,当时预测大约3个月左右就会出问题,果不其然一个多月该平台负责人就以“集资诈骗”等名义被公安机关带走,欣慰的是她听从了我们的建议,把一半的资金提前拿出来了。感到心塞的是她怕公司出意外而在该公司任职,随后陆续让好几位小姐妹一起投资该平台大约数百万元。
5.如果看待新金融的创新与监管?
首先,该次《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一次创新,且该次创新来之不易,新规里充分肯定了①民间金融的合法性②网络借贷合法性③网络借贷机构的合法性④肯定了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作用。
其次,国家五大行政部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关主体法律责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整个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工信部主要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网信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6.法学界,律师界在这个行业的角色,在行业立法方面你们有哪些建议?
目前这一《办法》仅仅是框架性文件,后续很多配套制度将陆续出台,可操作性也将更强。接下来的12个月过渡期期间,将制定: ①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办法(现在是征求意见稿)、②网贷机构备案规定、③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相关配套制度。法学界,律师界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和实践及时的向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机构进行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相信,随着相关政策陆续落地,网贷行业将在规范中迎来又一个发展的春天。
7.在现在的大数据时代的安全难题,泄露了个人信息怎么判?我们怎么样才能保护好个人信息呢?
目前中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包含九个修正案,有468个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七颁布,而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要想很好的保护好个人信息。
首先,不要随意留下你的姓名、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号码。街头问卷、电话问卷、非正规办卡,这些都需要我们填写个人信息,这些不正规的活动,我们尽量不要参加。其次,在网上与陌生人聊天、评论时,不要随意给出自己的个人信息。第三,公共场所,不可信的免费Wi-Fi千万别联,不要扫描无法确认安全性的二维码。第四,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8.近期出台了很多互金行业内的监管政策,其中有一条风险自担,(细则第三条: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能为我们解读一下吗?以后我们投资是不是没有安全保障了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在信息披露的时候不可以主观、虚假、片面、滞后的披露,如果做到了客观、真实、全面、及时的纰漏信息,则网贷平台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在对网贷平台有严格规定的同时,对投资人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新规明确,“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①投资风险意识、②风险识别能力、③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④熟悉互联网”并“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因此,对投资人来说今后真的不要指望“刚性兑付”,而对真正的投资人来说是一种利好的消息。
9.平时您接触到的法律诉讼案件有碰到过特别搞笑的事情吗?或者是值得吐槽的事情,能跟我们分享一下吗?
在我们眼中其实只有当事人案件,如同在医生眼里只有病人是一样的道理,即使再搞笑的事情对我们来说也是从分析法律关系开始,把当事人的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好了,做到当事人满意,我们也感觉做有所值。
吐槽的事情没有什么,就是希望社会大众能够多关系关注一下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公证员、律师、执法人员等,他们从事不同的工作,小的方面是解决一个个的案件,大的方面是都是为国家的法治进步做贡献,习大大说“中国梦”,我们法律人说“中国法治梦”,“中国法治梦”是“中国梦”的组成部分,而 “中国法治强国梦”必然包含“钱塘法治中国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从事的工作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不去吐槽,我们只管前行,留给世界的必然是坚强有力且让人感动的背影。
10.我们看到您跟很多明星合过影,那您是怎么认识他们的呢?有什么有趣的故事吗?
认识许多明星大都是机缘巧合,有的是为其提供过专项法律服务,有的是通过明星们的介绍认识的,还有的是通过一些活动认识的。
有趣的故事很多,比如认识中国香港著名演员邓梓峰,是应邀参加香港一个同行的晚会,那个时候一半是明星,只是对邓梓峰更情有独钟,因为上学那会特别爱看律政剧尤其是香港的律政剧,无论是邓梓峰早些年1992年<一号皇庭>还是2003年<冲上云霄>,还是<廉政行动> <学警狙击>等等,对他出演的角色很是认可;认识中国香港著名演员-香港十大理想银幕警察之一王敏德也是在晚会上认识的,当时他客串主持人兼表演节目,那个时候刚上映<澳门风云>这部电影,同时对2009年《窃听风云> 2014《澳门风云》出演的形象比较认可,当然还有更有名的明星比如四大天王等等,只是没有留下影像资料而已,从这些事情中也可以得出启示:他们不是一下子成名的,比如邓梓峰是60年的,王敏德是65年的,他们都是五十多岁的人了,我们做企业也应该是如此,规范化经营要求多严都不为过,只有合法、合规经营企业才有可能走的更远走的更久。
11.据说您最近在评选律政男神,您平时生活中是怎么样的呢?
可能是偶然的机会参加了一个法律平台的评比活动,平时生活和其他法律人区别不大,可能我这边参加的交流活动比较多些、提供的普法活动比较多些。
参加此次律政男神评选活动非常偶然,由律事通法律服务平台主办、由衣邦人、善延堂、氧气日记友情赞助“寻找你身边的“律政男神”活动”从8月2日持续9月15日,我是以第一轮排名第一的身份进入到第二轮决赛的,经过激烈的评比最终进入了前三甲(亚军),但是我认为我们律政界男同行都可以称得上“律政男神”,律政界女同行都可以称得上“律政女神”。
12.您觉得我们在日常生活最应该加强哪些法律知识呢?很多人犯法了可能还不知道自己犯法了。
大家在日常生活应该加强很多法律知识的学习,因为现在的社会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法治社会,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企业,基本的法律知识还是要具备,“不懂法律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要学习的法律比如有:民法类的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日益受到重视的知识产权法等;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刑法类中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方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经济法方面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嘉宾主要活动及团队荣誉:
CCTV《投资名家》《价值新发现》等栏目法律顾问
中国移动互联网投融资联盟理事
HTV电视台“特约评论员”、《民情观察室》“特约民情观察员”
浙江省消费者最信赖单位
杭州市最佳中介服务机构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实践基地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践基地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园文局、市运保委)联聘“文明督导(行风监督)员”
关于梁俊景:
别名梁山伯,人称梁兄,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常务主任,国内著名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律所工作,研修并实践法律10余年,带领律所团队曾先后获得“浙江省消费者最信赖单位”、“杭州市最佳中介服务机构”、“西湖区最具影响力律师”等荣誉称号,创建了“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实践基地”、“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践基地”、“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共建法律服务中心”、“国众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原:浙江大学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优秀学员实践基地”。
梁俊景是CCTV证券资讯频道《投资名家》《价值新发现》等栏目法律顾问,HTV电视台《民情观察室》特约民情观察员、特约评论员,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园文局、市运保委联聘(文明督导)行风监督员,是多家商会、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总裁班私董会创始人等,近期先后接受人民日报人民网体验式专访、CCTV选题采访、杭州日报专访、投融界专访等,人民网、中国网、杭州日报在线、中国法制网、今日头条等多家媒体、网站对梁俊景及律所事迹和活动曾进行过专题报道,愿与全国的律界同行们一起共同见证并实践“钱塘法治中国梦”、“中国法治强国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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