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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井喷:犯罪主体精英化 银行人员涉案

栏目: 心声 时间:2017-04-19 17:51信息整理:www.zcw689.com 移动版

  马某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30名投资者报案、涉案金额约1.23亿元;韩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及京冀鲁等地3000余名投资者,涉案金额 3亿余元……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获悉,非法集资类犯罪手段翻新,表现出难以识别的新型P2P模式,涉案金额动辄过亿,并且呈井喷式发展,已经成为常态性经济犯罪。面对非法集资案件新特点,公众如何防范、执法和司法部门如何打击?记者进行了采访。

  发案数量与金额“井喷”

  非法集资类犯罪已成常态犯罪,涉案金额动辄过亿,P2P网贷成重灾区

  朝阳区检察院近年来受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6月,该院受理上述两类案件79件308人,涉及投资者1.9万余人,涉案金额150.28亿元。其中,2015年上半年非法集资总涉案金额已超过2013年总涉案金额近7倍。

  对于当前非法集资类犯罪发案情况,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傅强用“井喷式爆发”加以形容。

  “此类犯罪已由非常态类经济犯罪转变为常态性经济犯罪。”傅强告诉记者,从该院的办案实践看,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发案数量、涉案人数和投资者人数均大幅度上升,单案涉案金额动辄过亿,投资者投资从早期的几千元、数万元,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

  谈到非法集资类犯罪井喷式发展原因,该院侦查监督一处副处长郭佳分析认为,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是主因,大量具有高风险的资本运作模式未完全纳入相关法律规范之内。

  “部分人投资观念不正当、不健康,梦想一夜暴富;部分投资者以投机为业,漠视投资风险;少数获利者的引诱致使民众失去判断力;中小企业缺乏融资渠道等也都是导致非法集资类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郭佳补充道。

  郭佳介绍,该院2015年上半年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以P2P理财为名吸收存款的方式最为突出。从法律上讲,P2P网贷模式由贷款人、借款人、网络中介三方构成,网贷平台因只提供居间中介服务,不吸收公众资金,一般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对投资者所提供的本金收益予以担保。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信用担保、准入门槛低等原因,部分网络P2P贷款平台宣称的“风险小、无抵押、手续简便”,实际上变成一种敛财手段。

  该院办理的孙某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案就是典型。2013年4月,孙某通过代办公司成立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他人购买P2P软件并聘请技术人员建立“里外贷”网络借贷平台网站,在网络上“高调”宣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并承诺高额收益,实际操作上将所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存入孙某个人账户,不到两年时间网站注册人数高达1.8万余人,涉案金额达4亿余元。

  办案检察官分析,在这一案件中,网民之所以身陷骗局,一是犯罪嫌疑人设定的投资额为50元起,投资门槛低,降低了投资者的警惕性;二是网贷平台对外承诺公司所有股东对投资者的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进一步打消了网站借贷人的疑虑;三是网贷平台以借款标的形式呈现出多种不同收益回报的理财产品,能够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但实际上,该平台并没有公开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绝大多数借款标的均为虚构。

  2015年2月,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银监会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行业划入监管;央行目前也已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出了界定。

  犯罪主体“精英化”

  商圈注册、涉案人员专业、合同规范成犯罪“标配”

  记者采访了解到,随着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高发,犯罪主体也呈“精英化”趋势,其专业性令投资者“雾里看花”“误入迷途”。

  “首都一线商圈的优越地理位置及财经影响力为非法集资企业的成立及发展提供了温床。”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李晓娟告诉记者,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公司主要办公地、注册地分布在建国门———国贸———双井CBD核心商圈内的占到此类案件的80%以上。这些公司有高档写字楼的“装点”,其内部结构紧密,部门设置齐全,已由早期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

  “组织结构的正规性往往成为突破投资者感官防线的‘利器’。”李晓娟介绍,嫌疑人多成立冠名为“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的公司,内部设置了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客服部、市场部、企宣部等业务部门;而在销售非法融资项目的核心部门,不仅设立了明确的业务员纵向升职标准,有的涉案公司还在外地设置了分支机构。例如,在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其所依托的涉案公司采取加盟公司返利的形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4亿元,公司基于宣传、销售、接待及日常事务分别设立市场部、培训部、企划部、人事部、后勤部等部门,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给投资者以公司正规、运行正常的错觉。

  据介绍,在运营方面,涉案公司也会以真实项目为依托,以“规范合同范本”为保障,极具“融资可信度”。在该院近期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案公司就以低碳环保新型项目、生态蔬菜项目等为名向社会融资,并且确实将部分资金投入宣传的项目。

  办案检察官发现,涉案公司除了“五脏俱全、项目合同规范”之外,嫌疑人也走“高端路线”,具有金融从业或学业背景的涉案人员不断增多,有的曾是银行职员,或者具有理财咨询的从业经验。“今年一季度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嫌疑人本科以上学历的达到41%。”

  在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贺某具有金融学方面硕士学位,案发前曾在多家融资公司任职,他后来在曾任职公司融资模式上进行创新,形成了新的吸收存款方式。

  由于具有金融背景的涉案人员加入,涉案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文本、担保协议等文书的文本格式、内容表述更加严谨。

  对此,李晓娟分析,具有金融背景的涉案人员熟悉金融政策和法规,他们所选择的集资方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也对办案人员的金融知识提出更高要求。

  犯罪手段“与时俱进”

  贴近金融政策,交叉作案,银行人员涉案

  该院调研发现,随着经济发展,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与金融政策贴近,导致投资者辨别风险的难度加大,容易陷入非法集资圈套。

  据介绍,非法集资类犯罪目前由早期受青睐的个人或企业直接吸收公众资金的债权类、矿产资源开发投资、养殖业及畜牧业开发投资等生产经营类向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股权类,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方式转化。

  2014年2月,该院受理的张某、徐某二人集资诈骗案中,二人自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以销售收藏品并承诺到期后高额回购为名向不特定人销售邮币类收藏品的方式,非法获取30余名投资者共计300余万元,后二人于承诺回购到期前携款逃匿。此类融资方式就属于承诺商品回购类非法集资行为。 2014年8月,该院受理的张某等12人非法吸收存款案中,被告人以投资公司为名,与40余人签订合伙协议组成合伙企业,吸收存款总计1400余万元。

  “现阶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出现嫌疑人团伙交叉作案新情况。”郭佳在办案中发现,嫌疑人存在相互代销对方融资产品、借用对方银行账户转账,以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今年年初,该院办理的曾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嫌疑人曾某供述其于2013年向郭某借款3亿元未能归还,经郭某提议利用曾某在湖北的水产项目名义进行融资以归还郭某借款,使正常运行的项目成为郭某圈钱工具,后该项目融资4亿元均被郭某转账划走。

  相比投资公司,银行是公众内心确认最为稳妥、值得信赖的吸收存款的权威机构。但在该院办理的案件中,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现职人员违规介入露苗头,令人担忧。

  李晓娟表示,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性、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职务性与专业性,使得投资者在进入银行或与银行职员接触时,本能地降低自我防范意识,该类人员直接介绍投资迷惑性、危险性更大,显著提升了犯罪的成功率。该院近期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银行理财部门的工作人员成为直接向银行储户介绍非法理财产品的新兴力量,涉及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十余家银行。

  办案困境亟待破解

  执法标准不够统一,投资者诉求不理性,相关部门未形成打击合力

  随着非法集资类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方面执法标准不够统一,部分投资者诉求不理性等,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度也愈来愈大。

  以该院办理的马某等29人非法吸存一案为例,该案29名嫌疑人包含公司高管、部门总监、讲师及代理商各个层级的人员,同一层级的人员有的在非吸核心部门任职,有的在财务、后勤等服务部门任职,如何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都能作出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处理意见,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经过认真审查,检察机关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嫌疑人的任职部门、任职级别、任职时间、吸存金额或提供帮助的吸存金额、非法获利与退赃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作出7人起诉、11人相对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撤回11人的决定。

  近几年来,投资者在表达诉求的方式和诉求内容较之前发生很多变化,对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提出新要求。比如,投资者由最初希望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帮助返还本金到现在强烈要求全部返本付息。

  “在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几乎没有投资者能够完全挽回损失,最终可能血本无归。但投资者在司法认定中,并不等同于‘被害人’。”李晓娟解释,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投资者获得返本付息后付息部分的非法性,均可以说明投资者是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参与人,投资者的参与对市场金融秩序的破坏也发挥了作用,故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中纯正的“被害人”。因此赋予投资者“被害人”的法律身份,不利于警醒既遂投资者及观望投资者。

  虽然投资者不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被害人”,但检察机关力将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如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会及时、全面开展冻结工作,将审核涉案账目、确定案款去向等工作前置。另外,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帮助侦查人员提高对涉案钱款支出去向的证据固定能力,及时固定账户的所有人、管理人、经手人的证言,厘清某些可疑账户是否涉案,对涉案钱款扩大冻结范围从而减少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类案件居高不下,与司法部门尚未形成打击合力不无关系。对此,郭佳建议,司法机关应利用既有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CBD”等涉众经济犯罪高发区域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敦促相关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投资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定期排查,重点关注运作异常公司,做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预防工作。同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等现有机制,及时加强与金融部门沟通联系,一方面通过协商研讨、介入侦查、通报反馈等方式共同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及的金融专业性问题,移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发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在职员工参与介绍投资线索,另一方面促使有关部门加强金融监管,从公司注册审核、银行账户监管等方面加强入手,形成公安、工商、税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机制,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 “打早、打准、打好”。

  日前,朝阳区检察院联合朝阳区公安分局、朝阳区法院、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牵头制定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进一步规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以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持续高发的严峻形势,依法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日前,朝阳区检察院联合朝阳区公安分局、朝阳区法院、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牵头制定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进一步规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以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持续高发的严峻形势,依法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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