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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职即被砸成一级伤残 采煤工历经波折追回22万待遇差额

栏目: 社保知识 时间:2017-04-30 12:14信息整理:www.zcw689.com 移动版

入职四月即被砸成一级伤残 实际工伤待遇比应享受的少

采煤工历经波折追回22万待遇差额

下矿挖煤时因煤层突然垮塌,入职刚4个月的郭金山从此瘫在床上。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他才发现因单位按低于其实际工资收入的基数缴纳保费,导致他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大大减少。于是,他走上了维权路。

他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直到近日其主张最终得到支持,单位须向其支付上述费用合计约22万元。

1、突发事故,采煤工入职4个月负伤瘫痪在床

2015年5月,郭金山到同关煤矿做了一名采煤工。同年9月7日,他正在上班时煤层突然垮塌,将他埋在下面。被救出时他已经窒息昏迷,虽经医院抢救留住了生命,但生活从此不能自理。经过104天住院治疗,在妻子和儿子两人精心照料下,他渐渐恢复健康。出院结算时,他个人支付医疗费6800余元,其余费用由单位支付。

2015年11月,人社局认定郭金山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一级,属完全生活自理障碍。2016年4月,有关部门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原本健健康康的郭金山,入职4个月就瘫了,这让他全家难以接受。好在同关煤矿为郭金山缴纳了工伤保险,即使不能劳动,他也可以靠工伤待遇维持生活。2016年2月,工伤保险基金开始按月向他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2016年4月,其家人从单位领取了工伤保险基金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9.2万余元。

“不对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数额太少了。”郭金山说,他受伤前平均每月工资是9457元,而单位是按3431元的月工资作为基数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待遇是依据本人工资来计算的,所以,他认为自己应当获得的工伤待遇要远远高于已实际得到的数额。

由于受伤住院期间一直由妻子与儿子照顾,而单位一直未支付护理费,所以郭金山打算维权。得知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是专门为劳动者代理工伤理赔官司的专业律师,其家人便专程从福建来到北京,聘请陈剑峰律师、杨璇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维权。

随后,郭金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同关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

2、维权受挫,仲裁裁决职工返还单位1.2万元

2016年5月31日,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

同关煤矿辩称:“郭金山到我单位工作仅4个月就受伤了。其工资是按工作量来计算的,每月工资数额不同,但平均月工资为3431元,根本不存在差额工资的情况。”

郭金山提交工资明细表和记工表各一份,来证明自己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9457元。对此,单位称这两项证据上没有煤矿的公章和经办人的签字,且工资明细表写明的是工程款而不是工资,因此不能证明郭金山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457元,故不认可这两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同时,单位提交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证明同关煤矿已按3431元的工资基数为郭金山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主张的医疗费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范围,单位没有给付义务。

话锋一转,单位拿出一张借条说道:“郭金山受伤后,考虑到他家生活困难,我们借给他4万元钱。扣除应当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后,他现在应当返还1.2万元。”

郭金山的儿子说:“为照顾父亲,我与母亲辞了工作。本来家里就困难,我爸各方面都需要花钱,单位按每个月1万元的标准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当时单位说领钱要签字,我们相信单位,没看内容就签字了,没想到竟是一张借条。”

不久,仲裁委裁决:同关煤矿依法到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郭金山办理工伤一级伤残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支付手续;郭金山返还单位1.2万元借款,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面对这样的结果,陈剑峰、杨璇两位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变更了郭金山的一审诉求。

3、一审判决,有支持有驳回维权前进一步

陈剑峰说,由于同关煤矿为郭金山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低,导致他实际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与应当获得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应依据本人工资来计算,本人实际工资与缴费工资之间存在差额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期限受矿藏储量限制及市场等因素影响,企业一旦退出市场,郭金山的权利便无法实现,因此,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差额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法院审理时,陈剑峰提交了《同关煤矿上班工资表》作为新证据,以此来证明郭金山在2015年5月至9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279元。单位提出异议,并让制作该表的职工老谢出庭作证。老谢称此表是在开庭前一天,根据郭金山的儿子提供的数据材料及自己的回忆制作的。结果,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同时,因郭金山一方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记工表上面没有单位盖章或经办人员签字确认,法院认为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定。

2016年10月底,法院作出判决。从判决内容看,护理费数额比仲裁裁决增加5000多元。其原因是在护理费支付标准上,单位提出应参照当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即按每天96.18元来计算,共支付1.3万余元,仲裁委采纳了该主张。而法院参照2015年度当地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判决单位支付护理费1.8万余元。

仲裁时,单位要求郭金山返还超出其应负担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的预借生活费,因其未提起诉讼或反诉,法院认为此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不作审理和判决。另外,法院判决单位向郭金山办理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由此来看,郭金山的诉求有被支持的也有被驳回的,但无论如何,总算在维权路上前进了一步。

4、终审胜诉,工伤员工再获22万工伤赔偿

郭金山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陈剑峰说,郭金山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究竟是多少是争议的一个焦点,但一审法院并未对此作出核定。在计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时仍按单位缴费基数3431元/月来计算,这说明一审法院采纳了单位的主张。

二审庭审时,陈剑峰说:“同关煤矿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郭金山的工资表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在单位未提供的情况下,应采纳郭金山自述及工友老谢证明关于其受伤前月均工资为8279元的事实;单位未按郭金山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造成他享受的工伤待遇较低,单位应支付其中的差额。”

“郭金山的工资由其班组自行确定分配,根本无法计算其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他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受伤前月均工资为8279元,故不存在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单位无需支付。”单位辩称,如郭金山认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减少,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然后由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相应的认定,对于郭金山的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郭金山的同事小胜手写一份记工表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同时出庭作证,证明他与老谢、郭金山在一个班组共同挖煤。每车煤145元,郭金山是带班的,从每车煤中抽取5元,其余款项三人平分,这样算下来郭金山月平均工资为8000多元。

单位质证称,此证据已超过二审举证期限,与本案无关联性,且小胜的证言与郭金山的工资无关,采煤工人每个月工资没有那么高,郭金山月平均工资只有2000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证人老谢、小胜的证言可以证明郭金山的工资额由班组内部根据每月各人的工作量情况进行分配确定。而郭金山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只能证明其领取的是整个班组的工资,无法确定其实际每月分到的工资收入,且工资明细表与小胜提供的记工表相矛盾,结合其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不确定性因素,郭金山主张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8279元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鉴于用人单位也不能提供原告工资数额,参照统计局公布的行业标准,确定按照月平均工资4354元为标准计算郭金山的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二审法院判决同关煤矿向郭金山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外加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总体算下来,郭金山可再获22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拿到终审判决时,陈剑峰说,伤残津贴差额在中级人民法院获得支持的成功判例很难得,对于其工伤律师团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为今后其他工伤职工因单位降低缴费基数而少得工伤保险待遇进行维权时,提供了胜诉的参考样本。

(本文劳动争议当事人为化名)(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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