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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二胎政策

栏目: 生育保险 时间:2016-10-20 23:15信息整理:www.zcw689.com 移动版

已实施

黑龙江省已于2014年4月23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和办证指南请见下表!

黑龙江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

2014年4月23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黑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落地。

一、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黑龙江省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三、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黑龙江省户籍的,向黑龙江省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黑龙江省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四、办理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第一个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3)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等基础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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